以下特定國家條款可能適用於您對標的服務的使用。 在訂閱期期間,隨著法律規定演變以及在我們認為合理必要的情況下,我們可不經通知更新特定地區條款。
澳洲:
縱使本協議有相反規定,您依澳洲消費者保護法(Australian Consumer Law)所享有之任何適用權利,應持續保有完整效力。 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第3.3、3.5、4.3、11、12.1及13節規定。 本節所稱之「澳洲消費者保護法」係指依據2010年競爭與消費者法(聯邦)附表2所訂之澳洲消費者保護法。
如您係設立於澳洲,或您的代理人及最終使用者在澳洲存取標的服務,則對於在澳洲使用標的服務的情形,本協議所稱相關資料保護法的定義應包括1988年澳洲隱私權法(大英國協)以及澳洲隱私權原則。
您同意,您有責任向最終使用者告知,Zendesk 集團按本協議所述方式,所蒐集、儲存、使用及/或處理之個人資料,係依據1988年澳洲隱私權法(大英國協)及澳洲隱私權原則規定,進行蒐集、儲存、使用及/或處理,我們在這裡有進一步詳細說明:https://www.zendesk.com/company/anz-privacy/。 您同意在依據並符合隱私權法規定情況下,應在蒐集或在標的服務中輸入最終使用者「敏感性資訊」前,先取得最終使用者的同意。 您應負責向最終使用者告知,如其對我們處理申訴方式不滿意或不同意我們提出之解決方式,他們可以利用澳洲資訊專員辦公室 (Office of the Australian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簡稱 OAIC)的網站(http://www.oaic.gov.au)所列方式,聯絡 OAIC,向其提出申訴。 或者,他們可要求我們將其申訴詳細內容直接轉交給 OAIC。
關於向澳洲境外國家揭露或傳輸服務資料,Zendesk 集團已確保服務資料的接收者(及其後之任何第三方接收者)應遵守相關義務,且該等義務應與澳洲隱私權原則及澳洲隱私權法就個人資料處理所要求之義務實質上相似並且至少具有同等嚴格程度(即便無法更嚴格)。
各當事人同意,願意配合任何相關服務資料外洩情事之調查及評估作業,以及就該等服務資料外洩情事,依據相關資料保護法向任何當地或外國司法轄區的主管機關以及受影響個人發出任何必要通知,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澳洲資訊專員辦公室(各稱為「主管機關」)。 任何向主管機關及受影響個人發出之通訊或通知,均必須以雙方當事人相互同意之格式作出。 不過本協議之內容並未禁止任一當事人遵守其依各自相關資料保護法所訂之法律義務,包括就服務資料外洩向主管機關或個人發出通知。
巴西:
您同意,您有負責向最終使用者告知,Zendesk 集團按本協議所述方式,所蒐集、儲存、使用及/或處理之個人資料,係依據經修訂之巴西第13,709/2018號法律規定,進行蒐集、儲存、使用及/或處理,我們在此處有進一步詳細說明:https://www.zendesk.com/company/agreements-and-terms/privacy-policy/。
如您係設立於巴西,或您的代理人及最終使用者在巴西存取標的服務,則對於在巴西使用標的服務的情形,本協議所稱相關資料保護法的定義應包括經修訂巴西第13,709/2018號法律(LGPD)。
Zendesk目前正在測試將巴西里亞爾幣作為付款貨幣。 經我們自行決定且僅在例外情況下,如果您帳戶的相關聯國家為巴西,並且您已向我們提供有效的巴西稅籍編號(CPF/CNPJ編號),我們或會向您提供巴西里亞爾幣(BRL)作為付款貨幣。 在這種情況下,您與我們訂立且用於規範您對標的服務使用情形之本協議,將會更新內容,改以下列 Zendesk 實體取代 Zendesk, Inc, 作為您合格巴西帳戶的服務提供者。 您繼續使用我們標的服務,即表示您接受該等條款。 如果您的帳單地址位於巴西,但您並未向我們提供有效的巴西稅籍編號(CPF/CNPJ編號),且╱或您未獲准使用巴西里亞爾幣付款,Zendesk, Inc. 將持續作為您帳戶的 Zendesk 締約方當事人。
如果您擁有合格的巴西帳戶,則:
(i) Zendesk締約方當事人應為Zendesk Brasil Software Corporativo Ltda.(其為於巴西聯邦共和國成立的有限公司,總部位於巴西聖保羅州聖保羅市,Rua Oscar Freire, nº 587, 4º e 5º andares, salas 04-101 e 05-101, Cerqueira César, CEP 01426-001,註冊為巴西納稅人(CNPJ/ME),編號為19.722.152/0001-26,下稱「Zendesk Br」),或Zendesk或Zendesk Br指定的任何其他法律實體,可根據巴西中央銀行發佈的第3,691/13號公報(「BCB第3,691/13號公報」)第132條及其他條文作為國際支付服務商,或根據BCB第3,691/13號公報第117條及其他相關規定作為訂閱者的托收代理,旨在將拖欠Zendesk的訂閱費用匯出,並收取與訂閱費用相關的任何退款或退費(如適用)。
(ii)
稅務發票(NFS-e)將以BRL出具;
(iii) 稅務發票上將顯示付款指示;
(vi) 發票或會包含所有應稅費用的地方稅;
(vii) 您應自行負責支付進口本協議項下任何產品╱服務、兌換貨幣及進行外匯交易而適用的所有稅費;
(viii) 您應遵守巴西稅務局要求的所有相關附屬義務及輔助責任。
(ix) 您有責任提交Zendesk或Zendesk Br要求的所有文件及資料,以證明相關外匯交易的合法性與經濟合理性(如必要);
(x) 於任何情況下,Zendesk均不負責收取您因進口產品╱服務、兌換貨幣及╱或進行外匯交易而拖欠的任何稅款;
(xi) 所有通知均應寄送至上文(i)所列地址;
(xii) 本協議適用法律應為巴西法律;及
(xiii) 聖保羅州聖保羅市法院應對本協議及任何其他相關事項具有專屬管轄權。
此外,為方便以巴西幣 BRL 支付訂閱費用,您向 Zendesk 及 Zendesk Br 授予特定權力,使其得以依據巴西民法第653條及其他條文,代表您跟金融機構與授權仲介商從事巴西外匯市場操作事宜,並有權力依當時有效的外匯法律與規範(包括但不限於 BCB 第3,691/13號公報第117條及其他相關規定),代表您提供資訊及簽署外匯協議,以便能將訂閱費用及其他費用之相關金額款項匯至國外。 對於您茲此授予之權限,Zendesk 及 Zendesk Br 可於自行斟酌後,向第三方轉授(substabelecer)該等權限之全部或一部分。 授權狀於訂閱期完整期間應持續有效。
加拿大:
您同意,您有責任向最終使用者告知,Zendesk 集團應根據其依加拿大個人資料保護與電子文件法(簡稱「PIPEDA」)所負之義務,蒐集、儲存、使用及/或處理個人資料(其定義依 PIPEDA 所訂)。
如您係設立於加拿大,或您的代理人及最終使用者在加拿大存取標的服務,則對於在加拿大使用標的服務的情形,本協議所稱相關資料保護法的定義應包括 PIPEDA。
日本:
您同意,您有責任 (i) 透過您的帳戶向使用我們標的服務的最終使用者告知,Zendesk 集團可按本協議所述方式,使用最終使用者的個人資料;(ii) 在依據並遵守日本個人資訊保護法(下稱「APPI」)及相關資料保護法規定情況下,應在向最終使用者取得事先同意後,才向我們揭露其個人資料。
若您位於日本或者您的代理人及最終使用者在日本存取標的服務,本協議中「適用資料保護法」的定義應包含與在日本使用服務有關的日本個人資訊保護法。
紐西蘭:
您同意,您有責任向最終使用者告知,Zendesk 集團按本協議所述方式,所蒐集、儲存、使用及/或處理之個人資料,係依紐西蘭隱私權法(2020年)及其13年資料隱私權原則(NZ IPP)規定,進行蒐集、儲存、使用及/或處理,我們在這裡有進一步詳細說明:https://www.zendesk.com/company/anz-privacy/。
新加坡:
您同意,您有責任向最終使用者告知,Zendesk 集團按本協議所述方式,所蒐集、儲存、使用及/或處理之個人資料,係依據 Zendesk 集團依新加坡2012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所負之義務,進行蒐集、儲存、使用及/或處理,我們在這裡有進一步詳細說明:https://www.zendesk.com/company/singapore-pdpa/。
英國:
如您係設立於英國,或您的代理人及最終使用者在英國存取標的服務者,則對於在英國使用標的服務的情形,本協議所稱相關資料保護法的定義應包括2018年英國資料處理法。
瑞士:
如您係設立於瑞士,或您的代理人及最終使用者在瑞士存取標的服務者,則對於在瑞士使用標的服務的情形,本協議所稱相關資料保護法的定義應包括1992年6月19日瑞士聯邦資料保護法。
美國加州:
您同意,您有責任 (i) 向最終使用者告知,Zendesk 集團按本協議所述方式,所蒐集、儲存、使用及/或處理之個人資料,係依經修訂之加州消費者隱私保護法(CCPA)及其他依 CCPA 所訂規範,進行蒐集、儲存、使用及/或處理,並且 (ii) 依據前述法規要求,取得最終使用者的同意。